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保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为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规范协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搭建协会会员信用平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价的指导思想是加强自身建设,实现规范行业运作、奖励诚信执业、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三条 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根据国家标准《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对企业信用等级作出评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成立由行业资深人士、专家组成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指导方针;
(二)制定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
(三)制定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四)决定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和信息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价委员会组建协会信用评价管理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为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提供专家指导意见,并对评审意见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七条 评价委员会成立信用管理部门,并设专人具体负责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评价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提供申请会员的信用评价意见书,负责信用评价和监督跟踪;
(二)评价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估管理细则
第八条 申请申报参加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保护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的主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连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的,且近三年内企业经营良好,无经营性亏损或未受过国家环保部门和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
第九条 信用评价须通过信用评价办公室上报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组织专家会评,专家会评意见向评价委报告,最后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审定批准公布,并颁发环境保护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和铜牌。
第十条 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信用评级分为A、 B、C、D四个等级。A级可以分为AAA、AA、A; AAA级表示等级很好。AA级表示等级好,A级表示等级较好。A字母越多,表示信用程度越高,且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也很小。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且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小(B级及 B级以下均不用多字母表示)。C级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大。D级表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大。
第十一条 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定办法(见附件一),综合评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及复查程序
信用评价每年评价四次,分别在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进行,评价共分基础评议、独立评议、综合评议、终评、公示及结果公布六个阶段,评价全过程对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
(一)基础评议阶段:参评企业应将申报材料(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规范》)提交至信用评价办公室,提交材料一式四份,原件书面材料三份、电子版材料(.doc格式)一份,书面材料需加盖参评企业公章。信用评价办公室应对申请材料(以邮寄送达或签收为准)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向评价委员会上报企业申评材料和《信用评价办公室意见书》(须加盖办公室公章)。 在接到上报材料后,成立专家小组,根据专业划分专家评价范围。
(二)独立评议阶段:专家组根据信用评价体系和评分指标对参评企业独立评价,撰写所属专业的信用分析报告。
(三)终评阶段:根据独立评价的信用分析报告,集中综合评议,经讨论决定参评企业的评估等级,出具《信用评价报告》。
(四)公示阶段,评价委员会应将企业信用评定等级通过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内,相关人可向评价委员会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异议,并由相关人承担举证责任,评价委员会在接到信用等级异议报告后,立即中止对相关企业的公示并向相关企业送达《中止公示决定书》,待举报查实后,重新决定是否继续信用评价。一年内仍无法消除异议障碍的参评企业,评价委员会应当驳回其参评申请,但不影响该企业第三年的申请。
(五)公布阶段,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统一向社会正式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其评定档次向参评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铜牌或证书。A级各档信用企业颁发铜牌和证书,B级信用企业只颁发证书,对C、D级的评价结果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告知评价情况,不颁发铜牌和证书。
(六)信用等级评定时间自信用评价办公室签收参评材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七)参评企业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自送达《信用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信用评价办公室申请复议一次,参评企业应同时上报复议材料,专家小组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经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公布最终评议结论。
(八)评价委员会在有效期内每年对信用企业进行复查一次,复查时间应当在十五日内审结。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的变化,确需启动初评程序的,不受此限。
(九)复评须按照初评程序逐级评议。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管理实行动态跟踪督促激励制度。
(一)参评企业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参评数据必须经单位认可并核实盖章。
(二)自企业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信用评价办公室根据信用企业现实情况,及时跟踪和调查企业信用信息。
(三)企业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信用等级自动失效,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变化的信用企业,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每年统一发布企业信用等级变动公告。
对于C、B级信用企业,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实行督促、激励
机制,通过培训、座谈等方式指导,为提高该级企业诚信程度服务。
(四)根据企业需要,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证明等服务。
(五)评价结束十个工作日内,评价办公室将评价结果备案。评价结果同时在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评价办公室发现参评企业有瞒报、虚报上述材料的,有权拒绝其申请,或对巳评定的信用等级做无效处理,该参评企业自被拒绝或宣布无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信用评价的,评价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参与信用评价组成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对参评企业评价意见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不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费用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公示费、铜牌工本费、
管理费,由评价办公室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由协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时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8年8月8日
附件: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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