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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1    新闻来源:官网   浏览次数:

 

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

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规范环保工程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充分发挥环保投资效益,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和《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甘环协”)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服务单位进行能力评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单位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三条  能力评价是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评价活动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其评价结果是核发能力评价证书和定期向各级生态环境、发改、工信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推荐单位名单的唯一依据,并向全社会公开。

第二章 能力评价范围及等级条件

       第四条  能力评价范围包括:

      (一)水污染治理1、工业废水治理2、城镇污水处理3、污水回用4、其他水污染治理

      (二)大气污染治理1、工业蒸汽锅炉烟气治理2、发电锅炉烟气治理3、工业炉窑烟气治理4、其他废气治理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2、钻探废弃物(不含危险废弃物)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4、资源综合利用5、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四)生态修复1、湿地生态保护2、污染水体修复3、饮用水源地保护4、农村环境污染连片整治5、矿山生态修复6、钻探现场生态修复7、其他生态修复 

      (五)土壤污染治理1、石油类土壤污染2、重金属土壤污染3、农药、化肥土壤污染4、其他土壤污染治理

      (六)物理污染治理1、噪声与振动治理2、辐射与放射污染治理3、其他物理污染治理

       第五条  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等级工程规模如下: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评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具备土建施工能力或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或市政工程施工资质)或与持有该施工资质单位的长期合作协议。

       第七条  申请甲级能力评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累计完成至少二个甲级规模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二)须有20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拥有环境工程与生态、环境管理与科研、环境保护等专业并熟悉行业标准、技术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4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5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11名及以上。

       第八条  申请乙级能力评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累计完成至少二个乙级规模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二)须有15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拥有环境工程与生态、环境管理与科研、环境保护等专业并熟悉行业标准、技术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4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9名及以上。

       第九条  申请丙级能力评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拥有环境工程与生态、环境管理与科研、环境保护等专业并熟悉行业标准、技术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6名及以上。

第三章 能力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需将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甘环协进行审核:

      (一)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1);

      (二)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4);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件、培训证书、社会保险、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七)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相关的制度文件;

      (八)按不同环境工程类别提供近三年承担过的工程实例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能力评价流程为:提出申请、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核发证书、发布公告。

      (一)受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专家评审分为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 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材料进行评审,若对材料审核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由专家评审组决定是否安排进行现场核查;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能力评价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  证书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由甘环协统一印制。评价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各一份。

       第十三条 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当在证书满一个年度前30天提出年检申请,并提交年检表(附件3)和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拒绝年检或年检不通过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单位,将吊销能力评价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涂改、倒卖、出借、伪造证书的;

      (二)因所开展的服务质量问题且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长时间不能通过验收,造成业主方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书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参加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法人资格终止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60天内未报告的;

      (六)变更或者终止业务,未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的;

      (七)因持证单位的原因受到业务方面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甘环协申请能力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吊销能力评价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变更通知书;

      (四)原有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能力评价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用(专家评审费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详见本栏目其他文章)

       1、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

       2、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变更申请表

       3、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年检表

       4、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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