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服务能力
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甘肃省环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水平,规范环保工程设计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强行业自律。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和《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甘环协”)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的服务单位进行能力评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物治理治工程和生态修复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
第三条 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评价活动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其评价结果是核发能力评价证书和定期向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服务推荐单位名单的唯一依据,并向全社会公开。
第二章 能力评价范围及等级条件
第四条 能力评价范围包括:
(一)水污染治理:1、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工程2、城镇污水污染治理工程3、污废水回用工程4、医院、畜禽养殖业、垃圾渗滤等特种行业废水污染工程5、其他废水污染治理工程
(二)大气污染治理:1、烟尘、粉尘污染治理工程2、气态及气溶胶污染治理工程3、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工程4、其他废气治理工程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工程3、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四)物理污染治理:1、振动治理工程程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治理工程3、工业噪声物探治理工程4、室内噪声污染治理工程5、电磁污染治理工程6、其他物理污染治理
(五)生态修复:1、污染水体修复工程2、污染土壤修复工程3、矿山修复等工程4、其他生态恢复工程
(六)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条 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等级专项设计规模如下: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评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环境保护及相关设计专业的初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至少涵盖:工艺、电气、结构等专业),并有一定的工程设计经验和工程业绩。
第七条 申请甲级能力评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累计完成至少二个甲级规模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项目;
(二)须有15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拥有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保护等专业并熟悉行业标准、技术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4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9名及以上。
第八条 申请乙级能力评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累计完成至少二个乙级规模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项目;
(二)须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拥有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保护等专业并熟悉行业标准、技术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6名及以上。
第九条 申请丙级能力评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有6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拥有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保护等专业并熟悉行业标准、技术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名及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名及以上。
第三章 能力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需将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甘环协进行审核:
(一)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1);
(二)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4);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件、培训证书、社会保险、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七)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相关的制度文件;
(八)按不同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类别提供近三年承担过的专项设计实例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能力评价流程为:提出申请、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核发证书、发布公告。
(一)受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专家评审分为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 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材料进行评审,若对材料审核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由专家评审组决定是否安排进行现场核查;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能力评价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 证书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由甘环协统一印制。评价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各一份。
第十三条 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当在证书满一个年度前30天提出年检申请,并提交年检表(附件3)和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拒绝年检或年检不通过的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服务单位,将吊销能力评价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涂改、倒卖、出借、伪造证书的;
(二)因所开展的服务质量问题且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长时间不能通过验收,造成业主方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书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参加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法人资格终止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60天内未报告的;
(六)变更或者终止业务,未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的;
(七)因持证单位的原因受到业务方面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甘环协申请能力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吊销能力评价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变更通知书;
(四)原有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能力评价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用(专家评审费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详见本栏目其他文章,电子版请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1、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
2、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变更申请表
3、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年检表
4、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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