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行业产业协会
环保行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甘肃省内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评定。适用于甘肃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质量体系认证的生产、经营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会员单位贯彻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承诺的能力和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质量管理规则制定、产品质量的信息提供、采集,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社会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本着:会员单位自愿申请,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2009)和《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对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作出评价。
第二章 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质量信用等级是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指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 (服务)在产品寿命(生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 望来体现的。
第七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承诺,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
遵守环境、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符合产业政策、高科技等方面要求,两年内无环保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工作,将提高质量信用水平纳入其管理理念和目标中,能够通过质量信用的有效管理实现环保、质量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
按照标准或合同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稳定、信誉髙,近两年内无因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退货,无质量事故。
环保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的质量状况,重视质量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先进且成熟度高,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必要时能够提供产品质量担保,能够及时解决顾客投诉。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金融、税务、商务、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关注顾客价值,顾客满意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A”是表示质量信用高、低的程度:“A”标注的越多,质量信用程度就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如:A、AA、AAA、;对于国家级认定的高科技的企业,用A加星★表示方法:即A★。
对于含有科技成果的企业在其他机构已经获得了信用A级的企业,凡在有效期内的,原则上免除初审。
B级企业:企业在近两年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小,具有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质量信用B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
遵守环境、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要求,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具有能够兑现其质量信用承诺的管理能力按照标准或合同提供产品,质量稳定,无质量事故。
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成熟、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较健全,能够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及时解决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具有一定的质量风险应急能力。
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金融、税务、商务、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顾客满意度不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C级企业:企业在近两年内信用风险较大,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不强、产品质量不稳定、保障能力较低,存在质量信用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但未出现严重质量失信事件,也未因质量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但不限于),可划分为质量信用C 级企业: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和强制认证的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违规记录,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质量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存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投诉,索赔和退货, 发生过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D级企业:企业在近两年内信用风险很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
且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一时(但不限于),可划分为质量信用D级企业:
企业法定资质失效,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达到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
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度。
产品无标准生产,近期屡次、大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连续受到执法监督处罚或连续发生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情况。
屡次进行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事故,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注:质量事故指由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事件。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或危害程度不同,质量事故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第三章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级划分
第八条 评价内容分为:“能力要求”和“表现”两个部分
1、“能力要求”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现场核查项。用优、良、中、差评价划分;A级要求 达到“中”以上的评价水平。
现场核查将根据填写的材料进行核查。在指标层的列表中企业用有和无的表示。核查企业填写的真实性和指标层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以41项为考察题,由企业抽取其中的80% (33 项)的内容,交由审查组进行问答和审核。
AAA以上达到优秀的18个以上;良好为9个以上;中为6个;没有差项。
AA以上达到优秀的15个以上,良好为10个以上;中为6个;2 个以下差项。
A以上达到优秀的10个以上,良好为13个以上;中为6个;4个以下差项。
能力要求和表现的分数应该对应相加的,不对应的分数将降级评定参数。
现场考察较差的将暂停评定工作;
2、“表现”的评价标准。
A级: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
86-90分为质量信用A级企业;
91-95分为质量信用AA级企业;
96分以上为质量信用AAA级企业;
B级:70-85分为质量信用B级企业;
C级:50-69分为质量信用C级企业;
D级:49分以下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
3、综合评价:能力要求+表现。
第四章 公示和评价等级应用
第九条 获得质量信用A级评定的企业,由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较大的企业,需进行核实。如核实后确实存在问题的,取消原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获得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质量信用A级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用于企业的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第十一条 在国家食品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国有企业考核评价、项目核准、市场准入、技术改造、融资授信、资金政策等方面共享企业质量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对未评级的企业。实行帮促服务,完善质量信用评定。
第五章 企业质暈信用等级的受理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质量信用细则提供资料。填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出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按照细则中“基本要求”给予“可”、“否”的评判,对于“否”的,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不进行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细则中进行“能力要求”实地考察、给予优、良、中、差的评定。
第十六条 按照细则中“表现方面”打分。
第十七条 按照细则中进行“能力要求” + “表现方面”的综合评定,由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评委会”会议,听取汇报,综合测评结果,由评委会确定企业等级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质量信用A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企业未按规定重新申报的,证书到期作废。
第二十条 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质量信用A级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应重新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视情节降低其信用等级、撤销称号处理:
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
出现重大质量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
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其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未按规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
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质量信用证书的。
第七章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评价机构任务:
负责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价办法的制定推行、修订等。
受理中介组织对申报企业的推荐。
对中介组织和申请质量信用的企业指导、培训。
受理评价报告、基础数据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评价机构,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
对获得A级质量信用标志进行管理和监督。
负责组成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出示报告、公告以及表彰,并颁发环境保护行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和铜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8月8日